• 索 引 号: FJ00123-0808-2022-00183
  • 文号: 闽卫基层函〔2022〕112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8-0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8-10 10:46

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项目工作目标值见附件1)。
  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职业病防治、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和能力提升;农村适龄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等妇幼健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省级卫生健康监督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口监测、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等省级监测等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任务另发)。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国家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2〕25号),及时分解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应在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天内,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承担任务的70%比例预拨村级补助资金,其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核拨,严禁虚构工作量、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的发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情况,由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规定标准的文件及预算指标下达文件,汇总填报《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详见附件2),于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健委基层处、财务处。各地要定期了解掌握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抽查资金落实情况,对于进度慢的地区及时予以督促。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省、市复评与县级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通过“三评三查”将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省、市复评和县级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
  (四)持续做好项目宣传。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省卫健委基层处。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在实施好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各地应全面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有关工作。
  (一)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培训,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二)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做好组织宣传发动。要统筹日常诊疗和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优化服务,结合实际采取组织集中体检、移动体检车、设立老年人定期体检日等形式,方便老年人有序接受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形成区域健康状况分析的有关报告,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应用老年人历年健康体检数据,指导和改进老年人体检及健康管理工作。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建立儿童眼保健档案,对发现异常的,要及时转诊、跟踪随访。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重组服务流程,有效利用患者诊前、诊中、诊后时间,为慢病患者提供预约、筛查、建档、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推进医防人员融合、业务融合、服务融合、信息融合。鼓励利用大数据开展区域卫生健康状况诊断分析,指导优化防治策略。
  (四)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今年各设区市基层卫生信息系统要增加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的调阅率统计、错误反馈等功能,及时发现并订正居民健康档案中缺失记录和错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电子健康档案。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2022年要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电子健康档案对个人开放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强化签约(责任)医生的审核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健康档案内容的核查甄别,确保开放档案内容真实准确、随访等服务记录填写完整。合理设置工作量评价标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不断丰富便民惠民服务。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附件:1.
2022年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目标任务
     2.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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