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8-2018-00038
- 文号: 闽卫基层函〔2018〕1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8-02-12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发放相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发放相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发放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8-02-14 10:08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的通知》(闽卫人〔2009〕112号)、《关于扩大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实施范围的通知》(闽卫人〔2010〕4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基层〔2015〕3号)精神,我省自2009年实施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以下简称“学费代偿补助”),对鼓励医学类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发挥了较好作用。为进一步解决完善项目实施过程发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学费代偿补助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省47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乙类和丙类卫生院。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毕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2009年1月1日后新入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连续服务期限为五年(不足五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且按聘用合同工作满五年者。
(三)申报学费代偿补助时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补助对象因工作需要,由县级卫计部门调配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其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其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服务期限。
已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列入学费代偿补助对象。
三、补助发放及资金筹集
2.5万元/人,符合补助标准的补助对象在按照聘用合同连续服务期限满5年后,经申报、审核后一次性发放,不得重复申报、领取。
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四、发放程序
(一)个人填报。县级卫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填报《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首次申请补助人员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入编凭证(即《机构编制核编证》中关于补助对象的《人员增减名册》)、身份证、专业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时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计部门审核个人填报材料,审核合格者名单应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及县级卫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卫计部门应向上级卫计部门去函说明公示情况(并将公示网页截图附后),并报送《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3)及相应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卫计部门公章)。
(三)复核上报。设区市卫计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学费代偿补助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在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上报省卫计委。
(四)补助下达。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级上报的补助对象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县级卫计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确保在每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学费代偿补助申报工作,县级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各设区市卫计部门的复核上报工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级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相关问题与(闽卫人〔2009〕112号)、(闽卫人〔2010〕4号)、(闽卫办基层〔2015〕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逐年发放学费代偿补助的补助对象,在按照合同连续服务期限满5年后一次性申请领取剩余补助资金。在本通知印发前调离补助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不再追溯申报、发放学费代偿补助。
(三)各地在学费代偿补助名单申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计委基层卫生处。联系电话:0591—87816561。电子邮箱:fjsqws@126.com。
附件:1.实施学费代偿补助的县(市、区)名单
2.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资金申请表
3.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的通知》(闽卫人〔2009〕112号)、《关于扩大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实施范围的通知》(闽卫人〔2010〕4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基层〔2015〕3号)精神,我省自2009年实施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以下简称“学费代偿补助”),对鼓励医学类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发挥了较好作用。为进一步解决完善项目实施过程发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学费代偿补助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省47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乙类和丙类卫生院。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毕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2009年1月1日后新入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连续服务期限为五年(不足五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且按聘用合同工作满五年者。
(三)申报学费代偿补助时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补助对象因工作需要,由县级卫计部门调配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其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其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服务期限。
已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列入学费代偿补助对象。
三、补助发放及资金筹集
2.5万元/人,符合补助标准的补助对象在按照聘用合同连续服务期限满5年后,经申报、审核后一次性发放,不得重复申报、领取。
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四、发放程序
(一)个人填报。县级卫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填报《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首次申请补助人员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入编凭证(即《机构编制核编证》中关于补助对象的《人员增减名册》)、身份证、专业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时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计部门审核个人填报材料,审核合格者名单应在其本人所在单位及县级卫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卫计部门应向上级卫计部门去函说明公示情况(并将公示网页截图附后),并报送《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3)及相应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卫计部门公章)。
(三)复核上报。设区市卫计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学费代偿补助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在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上报省卫计委。
(四)补助下达。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级上报的补助对象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县级卫计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确保在每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学费代偿补助申报工作,县级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各设区市卫计部门的复核上报工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级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相关问题与(闽卫人〔2009〕112号)、(闽卫人〔2010〕4号)、(闽卫办基层〔2015〕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逐年发放学费代偿补助的补助对象,在按照合同连续服务期限满5年后一次性申请领取剩余补助资金。在本通知印发前调离补助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不再追溯申报、发放学费代偿补助。
(三)各地在学费代偿补助名单申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计委基层卫生处。联系电话:0591—87816561。电子邮箱:fjsqws@126.com。
附件:1.实施学费代偿补助的县(市、区)名单
2.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资金申请表
3.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补助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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