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23-00033
- 文号: 闽卫妇幼函〔2023〕5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3-2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公安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分发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证件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4月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按时启用,不再签发原统一制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需于4月1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分发至本辖区相关公安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式样详见附件1。
二、清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各地务必指导并督促本辖区各级各类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于2023年3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对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进行作废处理,不得延期使用,并于5月1日前将本地区前一季度废证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报至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废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销毁。
三、健全空白证件申领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空白证件申领、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地市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全年“母婴三证”申领计划(见附件2),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提交下一季度的“母婴三证”申领计划(见附件3),同时填报上一季度的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见附件4)。
省卫健委妇幼处联系人:黄燕凤
电话:0591-87852602
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联系人:杨太燕
电话:0591-87852602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式样
2.全年“母婴三证”申领计划表
3.“母婴三证”申领单
4.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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