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22-00006
  • 文号: 闽卫妇幼〔202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1-1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幼健康年报表(2021年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妇幼健康年报表(2021年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幼健康年报表(2021年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1-14 16:31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药具站:
  为全面了解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定期收集全省妇幼健康信息,为妇幼健康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1〕184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形成《福建省妇幼健康年报表(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妇幼健康年报统计工作是国家法定调查工作之一,与每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等工作紧密相关。各地卫健部门和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年报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本机构、本辖区年报统计的具体组织工作,每年应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完成本机构、本辖区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二、落实责任,组织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组织做好本辖区、本机构的年报数据填报工作。2022年是该年报表的首次填报,各地、各单位均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搞懂弄清每个指标的统计口。要加强统计全过程质控,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年报统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每年开展相关工作培训与指导,开展年报统计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并形成全省妇幼年报质控工作报告。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上报、分析评估及培训工作;按要求通过福建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妇幼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半年、全年数据。
  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健康相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一)省药具站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全省(包含厦门)基本避孕药具采购情况报送至省卫健委妇幼处。厦门市应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至省药具站。
  (二)2022年起,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由信息平台导出全省数据库报送国家,不再采取基层逐级上报的方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7〕781号)要求,及时完成个案上报工作,避免瞒报、漏报、迟报现象。从2022年1月起,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按照《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2021版)执行,原有上报时限及方式不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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