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20-00070
  • 文号: 闽卫妇幼函〔2020〕2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5-15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0-05-18 10:55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9〕84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产前筛查、诊断是出生缺陷二级预防措施,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是国家指定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该项技术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相关资质核查,严禁产前筛查、诊断机构以委托采血等方式变相由无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采血,产前筛查机构必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方可开展孕产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一旦发现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服务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应责令其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产前诊断分中心应认真履行辖区管理职责,并接受省产前诊断中心技术指导,协助省产前诊断中心完善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定期开展室间质评等质量控制工作。省产前诊断中心应发挥技术优势,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于每年10月底前将相关技术开展、质量控制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各产前筛查、诊断机构要加强技术管理,不断完善院内相关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根据国家要求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临床报告单等文书(见附件1),加强对辖区产前筛查血样采集机构业务指导。
  二、合理规划布局,健全以产前诊断机构为核心的服务网络
  健全完善以产前诊断中心为核心,产前诊断分中心、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筛查血样采集机构等共同组成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网络。
  (一)建立产前诊断分中心。为优化管理,在各设区市确定1家产前诊断机构为产前诊断分中心,承担辖区相应技术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及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我委对产前诊断分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相关工作未能达到要求的分中心适时予以调整。
  (二)开展产前筛查机构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对象的相关需求,对照国家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标准,按照“方便群众、规模效益”等原则合理规划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筛查血样采集机构。即每50万及以上常住人口的县(市、区)可规划设置1~2所产前筛查机构和若干产前筛查血样采集机构。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产前筛查机构申报和确认工作,具体事项详见附件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要求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在2020年6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申报汇总名单及材料。经设区市确定的产前筛查血样采集机构要及时向我委备案。
  三、强化便民服务,优化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格办理。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医务人员相关资格申报办理,自文件下发次月起,申请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格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除实验室技术人员及部队医院执业医师需提供1张1寸个人彩色照片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外,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可直接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省级审批部门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及网上办事大厅公示产前筛查(诊断)人员信息。审批通过人员持执业医师证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注。注册机构应严格对照公示内容在其本人执业医师证书“备注”页上打印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名称(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和批准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要求,明确该项工作的落实科室、办理人员,完善服务事项流程,确保该项便民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福建省产前筛查(诊断)机构统一文书格式
     2.福建省产前诊断分中心职责和名单
     3.产前筛查机构申报相关事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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