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17-00342
  • 文号: 闽卫妇幼〔2017〕1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7-10-27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7-11-03 11:11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福州总医院: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各地产科服务需求增加,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高,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助产机构服务情况,合理配置产科服务资源,加强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助产技术机构的无缝衔接,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的生育需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建立健全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督促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严格落实孕产妇保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母婴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落实基层早孕建册和产检实名制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的规定,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动员孕产妇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开展孕早期健康教育、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等指导及健康状况评估等技术服务,发放《母子健康手册》、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并在24小时内将建册及妊娠风险筛查信息录入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力争实现早孕建册率达85%以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早孕建册率,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考核,逐步加大考核分值。
  各级助产机构要积极推动落实基层建册规定,在为孕产妇建立本机构孕期档案时,应查阅孕妇基层建册信息,对首次产检而未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册的孕产妇,应当指导其尽快到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册,以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期随访、产后访视等服务。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通知孕产妇携带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及社会保障卡,并详细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基础信息,落实孕产妇户籍地和常住地,为有效衔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打好基础。
  三、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一)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工作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详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中。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二)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配置进行评估,掌握辖区助产技术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不同风险等级接诊医疗机构,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提高运行效率,完善系统功能,满足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需求。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妊娠风险等级,建议孕产妇到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详见附件2),并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各级助产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全程追踪、随访,直至妊娠终止后42天,并做好有关信息通报。
  四、严守安全底线,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一)狠抓危重症救治责任落实,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继续完善对口县(市、区)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转诊危重症孕产妇病例时,除遵循《福建省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转上级对口救治机构外,还可以根据孕产妇病情救治需要,转至具有相应专科技术优势的上级危重症转诊救治机构。
  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要将优质医疗资源向高龄高危孕产妇倾斜,集中力量救治,确保母婴安全;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远程指导,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
  转诊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对未按转诊程序转诊或自行到异地或省级三级医院就诊危重患者,接诊单位对患者仍应及时救治,不得推诿。
  (二)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院内产科管理办公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各级危重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要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五、建立督查机制,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
  (一)建立个案报告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设区市孕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加强对辖区助产机构建档、床位使用、高危孕产妇管理、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配置产科资源,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需求。全面掌握高危孕产妇底数,指导做好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上个月孕产妇死亡个案。
  (二)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各设区市每季度要至少组织1次市级孕产妇死亡病例集中评审,省级每半年要组织1次省级孕产妇死亡病例全面评审,省妇幼保健院应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半年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分析辖区孕产妇死亡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并对孕产妇死亡的共性问题和影响因素,提出指导意见,进行集中通报,落实改进措施。积极探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三)建立约谈通报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成效突出的地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地区,要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高危专案管理不落实、推诿危重症病人、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各地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级母婴安全工作保障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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