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9-2022-00200
- 文号: 闽卫妇幼〔2022〕1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9-20
- 标题: 关于印发《福建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为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省卫健委等14个部门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福建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倡导母乳喂养,进一步提升我省母婴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到2025年,母乳喂养水平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
——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场所设施更加完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公众获取母乳喂养知识的渠道多样顺畅,健康素养明显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服务科学规范,母亲科学喂养主动行动,家庭成员和用人单位积极支持,母乳喂养率不断提升。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全省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传播科学知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
1.全面开展社会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母乳喂养宣传作为经常性宣传内容,同时结合世界母乳喂养周、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普及母乳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促进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母乳喂养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健康素养。
医疗机构、社区、托育机构要发挥母乳喂养宣传主阵地作用,积极开展母乳喂养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覆盖面,提升知识和技能的可获得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优势,发展和壮大母乳喂养促进志愿者队伍,加强母乳喂养知识普及,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广泛社会力量。(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计生协会、团省委)
2.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针对孕前、孕中、产后等夫妇和家庭,科学精准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掌握母乳喂养基本技能。强化父母及养育人是保障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母亲坚定母乳喂养信念,家庭成员从营养、心理等多方面创造条件支持新妈妈实现母乳喂养。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计生协会、团省委)
(二)健全服务链条,努力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3.强化孕产期和产后咨询指导服务。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完善孕产期保健全程服务,强化分娩后母婴同室,落实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将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作为重要服务内容,及时向婴儿父母和家人提供,确保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产期和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应推广应用分娩后尽早母婴皮肤接触、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适宜技术,促进产妇早开奶,提升母乳喂养率。(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4.做实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服务。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时,结合婴幼儿营养喂养筛查评估,针对儿童养育人开展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帮助母亲和家庭成员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医疗机构要重视高危儿、早产儿、患病儿童母乳喂养服务,提供针对性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做好哺乳期患病妇女母乳喂养和安全用药指导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孕产妇进行食养指导,提高中医药服务在孕产妇保健中的应用,普及中医适宜技术,促进母乳喂养。(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5.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鼓励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营养门诊,为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可及性。以促进母乳喂养为重点,推进爱婴医院建设,持续强化爱婴医院影响力。推动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营养特色专科建设,促进医疗机构推广母乳喂养适宜技术,提升母乳喂养率。(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6.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在全省遴选部分县(市、区)实施婴幼儿喂养咨询指导能力提升项目,以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和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医护人员、儿科医护人员、妇女保健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为核心,开展以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知识技能为重点的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儿童保健家庭指导员培训,把基层计生协队伍培养成为儿童保健家庭指导员,助力打通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计生协会)
7.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云上妇幼”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建立线上线下母乳喂养咨询渠道,更加方便快捷的为群众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三)完善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8.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女方生育奖励假,男方照顾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
9.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
10.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以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开设“妈妈小屋”,提高母婴设施配置率。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母婴配置推荐标准》,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突出引导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研发母婴设施电子地图,方便有哺乳需求家庭快捷检索附近可用母婴设施,提高可及性和使用率。(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11.着力融入相关政策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将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政策制度建立,特别是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儿童友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健康福建行动年度安排中,全面部署推进。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开展母乳喂养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
12.引导母乳代用品行业自律。引导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母乳代用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13.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针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按照职业操守和规范要求履职尽责。医疗机构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者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本机构任何场所开展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与宣传,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14.强化执法监督。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对于母乳代用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宣传、欺诈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2年9月—12月)
省级制定印发全省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细化贯彻落实举措和责任分工,进行部署安排,做好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二)实施阶段(2023年1月—2025年9月)
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统筹部署,持续推进各项重点工作,适时对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及时宣传推广有益做法和特色经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年1月底前,由卫健部门牵头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报送至省卫健委。
(三)总结阶段(2025年9月—12月)
组织开展行动计划终期评估,总结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总结经验做法,针对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持续改进母乳喂养促进相关策略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订政策制度和具体举措,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群众受益,目标实现。
(二)强化督促评估。各地、各单位要围绕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开展评估、评价,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工作督导,促进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三)广泛总结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扩大社会知晓率,引导各方力量踊跃参与,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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