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3030-2014-00719
  • 文号: 闽卫规划函〔 2014〕3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4-07-1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4-07-24 23:02

宁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号编码相关问题的请示》(宁卫综〔2014〕24号)收悉。现依据原卫生部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二、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编制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有关规定,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三、对于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按编码规则编制22位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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