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2-00188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2〕117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8-2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8-26 15:28

福州、厦门市卫健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要求,省卫健委下放(或委托)福州市办理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3个事项,下放(或委托)厦门市办理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等6个事项(详见附件)。为做好下放(或委托)事项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调整
  福州市、厦门市卫健委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或委托)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要督促职能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填列承接事项,在备注栏注明下放文件名称及文号,并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动态调整。各行政审批窗口要及时关联绑定承接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非全省范围内事项行使层级的调整在目录的行使层级、办理条件中不予体现,承接部门可直接绑定),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二、依法依规,持续优化审批服务
  承接单位要明确审批工作各岗位职责,加强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及培训。行政审批经办机构及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尽快熟悉委托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加强与省卫健委下放(或委托)事项业务经办人的沟通联系,及时熟悉、掌握承接业务,做好承接准备工作。持续推进电子政务服务,不断提升事项网上办理星级,尽量采取“不见面审批”的方式,通过电话咨询、网上预审、材料和审批结果邮寄等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审批全程公开办理进度。承接单位要做好政策宣讲,回应好企业关切,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厘清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下放事项归属于承接单位,办理相关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归属承接单位。委托事项归属于省卫健委,承接单位以省卫健委名义实施行政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不承担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接单位实施下放(或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送省卫健委对应事项联络人。省卫健委将定期对实施下放(或委托)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联系人:姚鹏,电话:0591-8785260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业务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855459
  自贸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业务联系人:江媛媛,电话:0591-87322531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业务联系人:陈晓芩,电话:0591-87859750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业务联系人:杨雯洁,电话:0591-8783272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业务联系人:林  滨,电话:0591-87629565
  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联系人:刘  崟,0591-87862105
  附件:
省级有关部门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省级审批事项清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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