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2-2020-00026
  • 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0〕1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4-02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内容概述: 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0-04-07 09:46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生产企业在涉水产品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的不变情况下,申请增加涉水产品规格、型号的,可参照变更事项简化程序办理。
  二、国产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更换接触水主要部件(或原材料)供应商,在其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在更换前应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所更换的主要部件或原材料的相关资料、购销合同、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三、同一生产企业申报同一类型涉水产品(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为准),在生产车间布局、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一年内不重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的情形除外。
  四、试点开展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现场审核,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具体试点方案另行通知。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监管对象档案资料,改进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确保“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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