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8〕1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经研究,现就做好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未曾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内容,修订为“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二、对于具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申请资格,但无法获得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可凭原单位、原单位留守处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开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办理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
    三、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各类新增对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奖励扶助对象在生育、收养、户籍变动、死亡、低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新增对象审核信息以当年群众申报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为准,历史存量人群以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为准。符合当年条件的,按照当年标准一次性发放全年补助资金。各地要及时发放,确保待遇落实。
    四、每年申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新增对象,公示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公示”三级公示,简化为“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和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公示”两级公示,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历史存量人群,每年结合新增对象审核公示一并进行公示。
    五、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重申享受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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