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4〕159号)要求,委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9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为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发)
(四)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五)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六)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遗失补发)
(七)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八)医疗广告审查
(九)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二、委托实施单位
上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委托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简政放权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抓好落实。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填列承接事项,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文件的名称及文号,并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动态调整。各行政审批窗口要及时关联绑定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二)依法依规做好事项承接工作。明确审批工作各岗位职责,加强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及培训。行政审批经办机构及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尽快熟悉委托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加强与省卫健委委托事项业务经办人的沟通联系,及时熟悉、掌握承接业务,做好承接准备工作。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承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委托事项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送省卫健委对应事项联络人;对委托事项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健委报备。省卫健委将适时对实施委托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业务联系人:林薇,电话:0591-87629565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联系人:姚鹏,电话:0591-87852602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业务联系人:陈晓芩,电话:0591-87849406
医疗广告审查业务联系人:易必欣,电话:0591-87951897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业务联系人:刘小红,电话:0591-87851001
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联系人:张梅曦,电话:0591-87752510
附件:省卫健委委托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网站标识码:3500000039闽ICP备19026269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38号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总访问量:
主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