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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2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5-05-29 11:05

闽卫督函〔2015〕97号

答复类别:B类

省政协教科委:

    《关于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的建议》(第201521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的建议

   省政府2010年1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闽政〔2010〕3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与建设纳入本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多渠道筹资实施偏远山区、海岛卫生所改造建设项目、重点村与示范村卫生所建设项目以及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累计投入20263万元,完成12784个村卫生所的基本建设,并为1500多个村卫生所配备急救设备、为3500个村卫生所配备血糖仪,基本改善了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其开展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吸纳贵委的建议,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建设,同时按照补缺补漏、健全完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村卫生所建设,全面提高村卫生所建设水平。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有2.1万多名乡村医生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我委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积极协商省财政、人社等部门,拟推广莆田市、柘荣、蕉城、长汀等地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逐步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待遇,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三、关于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扶持乡村医生的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乡村医生收入,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6元/次的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二是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开支。三是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实施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四是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通过多渠道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待遇。目前,各地基本落实上述政策,但发展不平衡,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我委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各地落实乡村医生保障政策,确保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稳定。

    四、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医疗风险保障的建议

    我省已出台《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目前,福州、厦门、莆田等地已开展组织乡村医生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我委将认真总结各地的试点经验,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抗风险能力。

    衷心感谢贵委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联 系 人:蔡和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591-87803526;1812094259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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