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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31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5-05-29 10:42

闽卫督函〔2015〕94号

答复类别:B类

王宁新委员:

    《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建议》(第2015312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我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目前,全省共有2.1万名乡村医生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我委正在积极协调省医改办、省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拟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结合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待遇,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二、关于村卫生所向公益性转化

    省政府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闽政〔2010〕35号),要求各地把村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小村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进一步加大村卫生所建设力度。至2014年底,全省累计投入2.2亿元,完成1.78万个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建设,并为1.5万个行政村卫生所配备急救设备,为3500个村卫生所配备血糖仪,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95.6%的村卫生所实现一体化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印发《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2 号),明确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乡村医生收入。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6元/次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二是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三是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实施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四是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通过多渠道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待遇。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进一步突出村卫生所的公益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紧密式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村卫生所的人、财、物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与运行保障能力。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联 系 人:蔡和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591-87803526;1812094259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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