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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2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5-05-29 10:29

闽卫督函〔2015〕93号

答复类别:A类

省台盟:

    《关于解决全省农村“赤脚医生”待遇问题的建议》(第201522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待遇

  近年来,省政府连续出台有关扶持乡村医生的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乡村医生收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6元/次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二是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时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三是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实施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四是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每年定期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乡村医生个人帐户。通过多渠道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待遇。目前,我委正在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加强乡村医生各类补助政策的督导检查,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乡村医生资格认定

   根据国务院第386号令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3号),对我省全省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调查摸底,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2004年5月全面完成了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工作,并重新发放《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同时,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已认定获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根据《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每满5年必须进行再注册,我省于分别于2009年、2014年对全省的乡村医生进行了执业再注册管理,截至2014年底,全省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共计25202人。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考核机制,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联 系 人:蔡和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591-87803526;1812094259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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