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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21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5-05-29 10:24

闽卫督函〔2015〕91号

答复类别:B类

罗建峰委员:

    《关于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201521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乡村医生培养

   近年来,我省重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加快大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力度。一是开设“农村医学专业”,培养实用型农村卫生人员。从2011年起,我省开设全日制中专层次“农村医学专业”,以本地化为主选拔农村生源到医学院校进行为期3年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中专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在村卫生所注册执业。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招生2589人,2015年将有600名学生毕业,充实到乡村医生队伍。二是开展在岗培训,提高临床技能。从2005年起,全省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省级制定培训方案并落实培训经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低于两周的免费培训,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三是强化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力度,提高乡村医生人员素质,努力满足农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

    二、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截止2014年底,全省已有2.1万名乡村医生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我委正在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与省财政、人社等部门积极协商,拟推广莆田市、柘荣、蕉城、长汀等地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逐步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待遇,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三、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连续出台扶持乡村医生的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乡村医生收入,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6元/次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二是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是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实施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四是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通过多渠道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待遇。目前,各地基本落实上述政策。下一步,我委将加大督查力度,促进各地全面落实乡村医生保障政策,确保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稳定。

    四、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编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按岗聘用。您提出的“将乡村医生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建议,属于编制部门政策调整范围,我委将积极向其反映,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联 系 人:蔡和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591-87803526;1812094259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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