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督函〔2015〕13号
答复类别:B类
省体育局:
《关于加强对健身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的建议》(第1083号)收悉。现将我委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体育场馆(含健身场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已经取消,卫生计生部门不再承担健身场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职责。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健身场馆的主管部门对健身机构进行检查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调研出台加强健身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支持健身机构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林 伟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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