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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4-08-28 20:12
 各市、县(区)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大审查和监管力度,根据国家简政放权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权限

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一受理全省医疗广告申请,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行使医疗广告审查权。

二、审查流程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对广告样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向申请单位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附件3),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将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在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附件4),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三、提交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3份。其中,影视、动态网络、广播广告除提供成品样件(有声光碟)外,还须附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平面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代替。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六)医疗广告中有使用真人图像的,需由医疗机构提供一份责任申明,承担因使用肖像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材料,除原件外全部要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四、审查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材料留存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同时,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违禁表现形式、有效期限等要求应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闽-设区市简称-县区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无设区市和县区简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无县区简称。详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填写注意事项。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做好办理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所辖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申请。2014年10月1日前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查的医疗广告和处罚决定在有效期内继续生效。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2010〕76号)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应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同时,要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doc
        2.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doc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doc

            4.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doc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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