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属地化管理、强化审批监管的原则,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现将原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的部分常见、多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设区市卫生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措施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审批权限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间运送布氏病、恙虫病、狂犬病、脊髓灰质炎的菌(毒)种或样本(含疑似),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级(含平潭)行政区域运输艾滋病、结核病相关样本(含疑似)的,均可直接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疾控中心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附件1)。
(二)下放给各设区市卫生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在各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在任何单位间往来运送艾滋病、结核病相关样本(含疑似),可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级卫生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单位负责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上述单位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三)仍保留由我厅负责的审批权限
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设区市卫生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外,其他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仍由我厅根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审批。
二、加强审批监管的有关要求
(一)各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限定菌种进行审批,严禁超菌种、超范围审批。各审批单位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所审批相关样本的运输安全负责。
(二)各审批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要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办事指南》(附件3)的要求,制作相应的审批办事指南,加强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为加强审批监管,各审批单位须将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复印件于3日内报我厅科教处备案。我厅将结合每年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对各审批单位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 系 人:蒋琦琳 罗瑜艳
联系电话:0591-87832721(兼传真)
附件: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doc
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doc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办事指南.doc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6日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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