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县(市、区)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原省卫计委、人社厅、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和省卫健委、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人〔2023〕9号)有关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报。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登录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考试服务”栏目(https://wjw.fujian.gov.cn/ztzl/ksfw/)下载所需表格,并按《2022年度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报送材料,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计算日期统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推荐,并在委托评审函中说明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空余岗位职数等有关情况。高级岗位没有相应职数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将《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在本单位网站及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材料真实且群众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评审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或其他职称。
(二)已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的,不得申报同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申报同级全省卫生高级职称时,须重新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在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后不再继续聘任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三)以学术论文作为业绩成果的,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学术论文为外文的,须全文翻译后,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文字总复制比检测超过30%(不含30%)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核部门反馈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纸质评审材料须于2023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卫健委,其中学术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所需电子材料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张莺、王广军,联系电话:0591-8782630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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