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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完善集采工作机制

来源:健康报 发布时间 : 2024-12-11 08:08

  健康报讯(记者 吴少杰)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巩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更多患者受益。

  《通知》要求,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自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通知》提出,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各省级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

  《通知》明确,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通知》还对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等优化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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