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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9-03-15 18:03

各潜在供应商: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省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研究,拟通过比选入围方式确定省卫生健康委2019-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现将比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入选福建省卫生健康委(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取得福建省卫生健康委(本级)2019-2021年度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代理资格。

二、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依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3、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贿犯罪记录。

4、工商注册地不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代理机构必须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开标评审场所),并授权指定该分支机构参加比选。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比选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通过综合评分确定30家入围代理机构。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

四、参与比选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1,2,7按附件模板提交):

1、资格声明函(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有授权者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复印件(原件复印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提供截止比选材料递交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加盖公章)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材料(提供截止比选材料递交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参选单位,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参与比选单位须提供其名称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所在页面的打印件,该打印件须自比选文件发布之日起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专栏中打印,要求划底线标明参与比选单位所在位置且加盖参与比选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比选资料。

7、工商注册地不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家位于福州市五城区的分支机构参与比选,并出具授权声明函。(原件)

8、分别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无不良记录并加盖公章(截图查询日期必须在比选截止前两周内)。

(二)比选响应材料(1,2按附件模板提交)

1、比选意向函

2、代理服务费下浮承诺书

3、根据比选评分标准(见附件),参与比选单位提供的材料按评审内容顺序装订成册(报价承诺书不装订),每页均需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材料相应项目不得分。

五、比选时间及材料递交时间、地点

    1、比选评审时间:2019年3月26日上午9:00。

    2、比选材料递交时间:2019年3月25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3月26日上午8:00-9:00。逾期不予受理。

    3、材料递交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2号楼109室(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87812227)。

    4、提供材料一式一份,资格证明文件、比选响应材料应分别装订(报价承诺书不装订),装入同一档案袋中密封,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事项

1、本项目综合评分法对具有实质性响应的参与比选单位进行评估,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前30名的确定为入围单位;如不同参与比选单位综合得分一致,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名先后。比选结束后省卫健委将与确定入围的单位签订入围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入围协议的视为放弃入围资格,候补供应商按照排名顺序递补入围。

2、若合格参与比选单位少于(或等于)30家且大等于3家的,则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全部入围,并按实际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

3、本次比选入围有效期年。如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依据新规定予以调整。

、入围单位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心设计和组织采购人所委托的项目采购工作提供优良的服务,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入围机构在协议期间严格按照承诺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6、工商注册地不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代理机构应指定1家位于福州市五城区的分支机构参与比选,并出具授权说明函。评分标准中的“一、3,二,四”项目应提供授权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并按授权分支机构情况评分。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附件:1、比选评分标准

      2、资格材料模板

      3、比选响应材料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