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卫医罚[2018]001
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案件名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药剂科中药房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操作中药颗粒剂调剂设备进行处方调剂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药剂科中药房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操作中药颗粒剂调剂设备进行处方调剂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11月15日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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