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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遏制与预防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3-08-27 17:55

闽政办〔2013〕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福建省遏制与预防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福建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省卫生厅

  (2013年3月)

  为保护我省群众身体健康,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4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五扩大六加强”措施,基本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但是,我省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仍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正逐步转向中高流行状态,还有一定数量感染者和病人尚未被发现;性传播仍是我省的主要传播途径,其中男男性行为的传播增长明显,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艾滋病向一般人群扩散;既往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治疗服务需求显著增加;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艾滋病筛查率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不够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工作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万名以内。

  (一)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设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二)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三)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以上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四)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行动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检验检疫、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等技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新农村建设和 “三下乡”等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防治教育内容。

  3.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生协会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开展妇女“面对面”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增强防控实效

  1. 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检疫检疫、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大力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暗娼、男男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体检。

  2.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

  3.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卫生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健全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注重血液监管,降低传播风险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依法联合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认为相关行为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监测检测,及时发现感染者

  发展改革、卫生、检疫检疫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中心实验室应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范围,提高治疗水平

  1.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在治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达到20人以上的县(市、区)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少于20人的县(市、区)的在治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暂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2.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物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时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艾滋病抗病毒药品采购、供应,每季度根据各地上报的药品计划,将药品下发到设区市和平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进一步分发到辖区内各定点医疗医院。

  (六)落实关怀措施,改善生活环境

  1.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机会性感染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

  2.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督促感染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强化科学防治

  疫情严重地区要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克服麻痹思想,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各地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每年定期开展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形成通报反馈和整改落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应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高流行县(市、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中度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低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加大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婚前医学检查艾滋病免费筛查补助。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同时,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综合防治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加强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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