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管理,不断完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09〕144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8〕522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6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建设管理,不断完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控中心,是指省卫健委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通过组建、委托、指定或者遴选方式设立的专业技术组织。其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不同于学术组织,具有鲜明的管理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能在专业领域的具体延伸和落地载体。按照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分为临床类、医技类、管理类和中医类质控中心等。省卫健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运行管理与产生机制
第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健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筹规划与标准制定。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实施方案及具体措施。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拟定本省本专业质控指标,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二)组织协调与交流培训。建立常态化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和日常例会,开展全省本专业质控工作交流,研究部署阶段性质控工作安排。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质控相关培训,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提升全省质控人员专业能力。
(三)调研评价与信息发布。建立常态化调研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全省本专业质控工作调研与质量评估,全面收集、系统分析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及整体现状,精准聚焦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本领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健全信息发布体系,实行常态化信息推送,每季度发布质控提示或简要季报,每季度汇总调研评价结果、分析质量安全态势,定期发布权威质控信息、提出针对性工作改进建议;每年度编制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全面梳理年度质控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为省卫健委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和专业依据。
(四)协同联动与层级指导。加强与本专业国家级质控中心的沟通对接,做好各项质控工作承接;推动组建本专业全省质控网络,强化对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指导,推动市、县两级质控中心将日常质控工作延伸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推进全省本专业质控工作协同发展、均衡提升。
第四条 省卫健委依据专科建设规划、专业发展需要及既往工作基础,择优委托、指定或者遴选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兼)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临床类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确因专业领域特点或质控工作覆盖需要,申请单位在相应专科领域具有突出优势和影响力,且质量管理能力成熟,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能够承担省卫健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省卫健委同意后确定。主任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于1月内重新推荐人选,经省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新任的质控中心主任的任期与质控中心管理周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任期与质控中心管理周期保持一致。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不进行增补。专家委员会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10-25名,其中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
(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主任担任。可以设置不超过3名副主任委员,其中最多1名由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
(三)委员应具有专业权威性、区域代表性,热心质控工作,原则上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医疗机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四)委员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与委员所在单位或设区市卫健委协商一致后,报省卫健委审定。
(五)专家委员会应设置不超过2名秘书,并确定1名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但须严格控制数量,设置应报省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组长应同时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其余设置要求参照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完善组织架构和工作规划,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考核评价、信息安全、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与安排应当提前向省卫健委报告。
第九条 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纳入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质控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应在保障信息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征得省卫健委同意,注明数据来源,并使用质控中心作为第一单位。未经省卫健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传输、公开、披露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强化自我管理:
(一)未经省卫健委同意,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学术会议;
(二)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委托或以合作等形式变相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
(三)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的经费开展工作;
(四)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向任何单位、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
(五)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刻制印章、印制红头文件;
(六)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或专家聘书;
(七)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或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进行营利性、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省卫健委对省级质控中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次。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国家有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未组织落实国家质控标准;国家暂未发布行业质控标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制订全省质控标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质控中心主任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四)挂靠单位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质控中心工作;
(六)提交的年度质量安全报告等各类数据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省卫健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一)管理周期内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不作调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质控中心,在下一年度的考核中加分。
(二)管理周期内发生1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由省卫健委约谈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负责人以及质控中心主任,责令立行立改。
(三)管理周期内发生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2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给予“红牌退出”,由省卫健委重新委托、指定或者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委托、指定或者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4年内不得申请作为新成立其他专业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省级质控中心解除挂靠关系后,专家委员会及亚专业质控专家组同时解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亚专业质控专家组以及质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终止专家身份或质控中心职务。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且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的;
(五)以质控专家或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名义违规举办和参加营利性活动的;
(六)不遵守保密规定及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省卫健委和省级质控中心组织的相关工作,或者无法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
第十六条 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质控中心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存。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并按照省卫健委规定的时限,将电子版资料副本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权限和质控数据等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负责解释。设区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和本辖区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09〕144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8〕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