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规〔2023〕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促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红十字会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福建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福建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图文版)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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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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