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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2-07-08 10:38

闽卫医政函〔2022〕949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真菌耐药监测现状,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应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并可依据具体情况上调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级别,但禁止下调管理级别。
  根据临床诊疗需求,本目录将利奈唑胺、泊沙康唑、伏立康唑的口服剂型在特殊限定条件下定为限制使用级(除特殊限定条件外仍为特殊使用级),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的支持,加强处方前置审核,严格把握适应症。同时做好处方点评,若发现存在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及时调整为特殊使用级。
  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使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四、《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但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应及时上报,我委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联系人:张鸿宇,电话:0591-87824331,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
yzc331@126.com
  附件:
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