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督函〔2022〕140号
答复类别:B类
王永澄委员: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建议》(202230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盲人医疗按摩所属于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省卫健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畅通盲人医疗按摩所设置审批,按规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的执业备案,依法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就业、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参与技术经验交流等各项合法权益。
省残联、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7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扶持盲人就业创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7〕237号),明确要求“支持医疗机构开设按摩(推拿、康复)科(室)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鼓励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并给予资金扶持。
针对您所反映的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就业率偏低的情况,我委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关于扶持盲人就业创业六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宣传和落实,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设置专门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同时,将会同残联、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探索进一步鼓励医疗机构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支持政策。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陈明俊
联系电话:0591-8783367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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