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职健〔2022〕35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深化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服务基层、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现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单批次申请建设项目中有其他类别的,一并由省级负责审查。由省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均由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二、放射诊疗危害一般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组织专家评审,由建设单位及评价机构对报告内容及结论真实性负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按《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见附件)的清单进行竣工验收,可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放射诊疗危害一般类设备的更换管理。在原机房更换危害类别为一般类的放射诊疗设备,新设备与原设备属同类别且主要技术参数不大于原设备的,可不再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新设备安装后,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检测报告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核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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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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