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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9-07-19 11:13

闽卫医政〔2019〕6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环境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原环保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运处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交通较为便利、产生医疗废物较多的小型医疗机构应及时转送至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箱(区),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福建省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闽卫医政〔2016〕76号)中有关“边远乡村或交通不便的村卫生室等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期转送至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箱(区),一般每周集中转送一次,地处边远、医疗废物量较少时可适当延长转运周期”不再执行。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人收集运转。
  二、自行处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偏远地区、产生医疗废物数量少的小型医疗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上述医疗机构如计划自行处置,应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签订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书(参考附件1),自下个月起自行处置。处置方法和流程需确保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消毒记录管理台账(参考附件2)并如实记录。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是应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二是要指导并监督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小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管理制度。三是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总医院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其中紧密型医联体内部的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卫生院委托专人统一下收、统一集中处置。如卫生院无法实行统一下收,需由总医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填表(附件3)注明理由。四是加强对自行处置的小型医疗机构监督,实行备案管理,对于发现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二)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
  (三)各基层小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转运、处置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四、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要摸清并准确掌握本辖区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汇总辖区内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汇总表》(附表3),并形成工作总结(含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19年7月25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卫健委,电子版发至
fjwsjswyzc@126.com
  联系人:省卫健委医政处黄颖,联系电话:87824331。
  附件:1.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承诺书
     2.医疗废物处置、消毒记录
     3.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