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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母婴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9-07-17 10:54

闽卫监督函〔2019〕50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省立医院,省立金山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了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新生儿科医院感染事件。事件定性为医院感染引发的严重医疗事故,涉事医院被撤销三级甲等医院资格,相关机构责任人受到处理。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医疗机构母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新生儿科、产科等有关母婴安全科室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切实提升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岗位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严防医院感染,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等规定,建立感染预防与控制责任制,落实医院感染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切实抓好新生儿安全管理,配齐抢救设备和药品,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加强产房、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的感染防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严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开展相关业务
  (一)严禁违规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等规定。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相关服务。
  (二)严禁买卖或非法处置胎盘。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规定。产妇放弃的胎盘和含传染性疾病的胎盘,应按照病理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需要采集胎盘和脐带(血)开展临床科学研究的,应严格按照事前备案审批数量和方式采集、使用。不得超量采集,不得违规使用。不得接受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宣传、推荐干细胞制备业务,不得违规参与采集胎盘和脐带(血)。
  (三)严禁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0号)要求,积极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企业赞助、回扣。
  四、强化综合监管,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新生儿科、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强化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母婴保健、医院感染防控、医疗乱象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临床质量控制评估、行风建设等专项行动,加强医院新生儿科、产科规范执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要督促立查立改,消除监管盲区和问题隐患。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医疗卫生机构新生儿科、产科依法执业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执法。省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请各地和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将本辖区或本单位加强新生儿科、产科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于8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于9月30日前将全省加强新生儿科、产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卫健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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