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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9-05-22 10:57

闽卫医政〔2019〕46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银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经发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福建2030”规划纲要》 、《福建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福建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通过健全完善护理服务体系,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护理服务模式,精准对接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健康需求,促进护理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护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覆盖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关怀的护理服务格局。形成由护士和辅助型护理人员组成的从业队伍。
  二、建立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体系
  (三)完善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联合体建设要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级医院等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日常医疗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入护理服务业领域,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护理机构,激发市场活力,扩大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及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下沉,帮扶带动接续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护理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服务等机构也可以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
  (四)健全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二级医院可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接续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养老机构的紧密对接,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慢病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举办医务室、护理站等各类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积极拓展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社区医疗机构可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居家延续性护理服务,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视等健康延伸服务。(省卫健委、民政厅)
  三、 加强护理队伍建设
  (五)推进院校护理人才培养。全省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护理学科建设,加强护理师资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应聘请护理学实践教学基地有教学能力的护理带教老师参与承担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快推进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适应护理服务业发展需求。突出护理专业特点,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心理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增强人文关怀意识;科学确定护理教育的规模,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推进学校教学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省教育厅、卫健委、人社厅)
  (六)开展临床护士在岗培训。以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建立临床护士培训制度。建立完善新入职护士培训制度,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和培训过程管理。按照国家《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制定并实施新入职护士规范培训工作。通过系统规范、同质化培训,切实提高新入职护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助产士培训制度,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保证助产士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提高护理管理人员科学管理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护理管理人员参加省级培训比例应达到90%以上。按照不同层级所需的临床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开展护士分层级培训工作,提高不同层级的护士岗位胜任力。充分发挥有关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教学资源和相关学(协)会作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省卫健委、教育厅)
  (七)加快辅助型护理人员培养培训。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以下简称护理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人员从业服务能力。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学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要积极开展护理员培训,提高其病患、老年人、残疾人、母婴生活照护从业技能,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省卫健委、教育厅、人社厅)
  (八)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护理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护理员必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下,协助护士为患者提供陪护及生活护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应明确规定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设立护理员管理机构负责护理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要建立健全护理员准入管理和派遣制度,对护理员进行定期培训,保证服务质量;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无陪护”病区试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聘用护理员,协助做好患者的生活护理,护理员的人力支出不纳入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总额。(省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
  四、创新护理服务模式
  (九)探索设立专科护士门诊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自身专科特色开设门诊专科、专病护理服务,适应非住院患者或出院后患者进一步治疗、康复和延续照护的需求。省属三级医院可开展专科护士门诊试点工作,医院针对孕产妇、慢病患者、居家中心静脉置管患者、直肠癌造瘘和各种慢性伤口患者等特殊群体,在门诊设立专门的诊室,由获得相应资质的临床专科护理人员为患者实施专项护理治疗或技能指导。专科护士门诊按其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省卫健委、医保局)
  (十)逐步推进延续性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对具有较高再入院率或医疗护理有较高需求的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接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为上级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术后康复患者、慢性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以及失能失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患者及残疾人等提供接续性护理服务。(省卫健委、民政厅)
  (十一)大力发展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可通过建立护理联合团队、一对一传帮带、开展社区护士培训等形式,帮扶带动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二级以上医院优质护理资源可加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社区群众提供专业化护理服务。护理院、护理中心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可发展日间照护、家庭病床和居家护理服务,为长期卧床、晚期肿瘤患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人群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可开展护理领域生活性服务,增加生活照料、挂号取药、陪伴就医、辅具租赁以及家庭照护等服务。(省卫健委、民政厅、人社厅、医保局)
  五、政策措施
  (十二)合理调整护理服务价格。科学核算护理服务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护理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护理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护士技术劳动价值。推动研究核算居家护理服务、长期照护服务等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为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提供政策支撑。(省医保局、卫健委)
  (十三)充分调动广大护士积极性。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和激励的指导,完善和落实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经常性开展《护士条例》执法检查,突出对医疗机构护理人员配备比例、护理人员编制使用管理及护理待遇保障的考核。完善护理人员职称评聘机制,突出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严格限制非护理岗位人员晋升护理职称。鼓励护士长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省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
  (十四)完善护理员培训和就业政策。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积极参加护理员培训。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各类人员可到护理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省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
  (十五)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有效推进护理信息化工作。医院尤其是三级甲等医院要加大投入,全面推进护理信息化工作,推动护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患者生命体征等监测数据及检验检查数据的对接,提高护士工作效率,缓解人力资源短缺的状况,降低护理差错发生率。推动护理领域生活性服务业态创新,积极发展智慧健康护理等新业态。探索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服务资源,逐步构建居家健康服务网络平台,开展远程监护、慢病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网约护士”等新业态发展,制定出台“网约护士”服务指南,对平台、人员、服务三者明晰资质、明确责任,同时划定监管红线,引导“互联网+护理”创新创业项目规范发展。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省卫健委、民政厅、财政厅)
  (十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鼓励发展商业护理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商业保险机构可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以及与老年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商业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合作的机制。(省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厅、银保监局)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设区市要将护理服务业的改革与发展纳入医改整体规划,加强政策协调衔接,与各项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十八)强化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合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护理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引和项目倾斜。教育部门要加大护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护理人才教育质量。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和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机制改革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科学核算护理服务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护理服务价格,体现护士技术劳动价值,要推动研究核算居家护理服务、长期照护服务等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为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提供支撑。银保监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老年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并加强监管。
  (十九)鼓励创新试点。各地要大胆探索,创新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挖掘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特别是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予以推广。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大力宣传护理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关注健康、重视护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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