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医政函〔2019〕8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卫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等3个省内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所在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OPO团队建设、捐献者病历管理制度、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经费收支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省卫健委将对OPO开展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省内OPO准入和管理机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网站标识码:3500000039闽ICP备19026269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38号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总访问量:
主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