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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8-11-19 10:22

闽卫妇幼函〔2018〕890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对象
  自2018年12月1日起,经审批准予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审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理、检验专业人员、部队医院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列入此次整合对象范围,经审批准予许可的仍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规范加注审批信息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原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按照“谁审批、谁加注”原则,做出许可决定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的“母婴保健技术医师认定”功能模块,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名称和批准日期,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上打印加注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未通过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自行加注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无效。
  (三)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名称应当规范使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三、简化变更程序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含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的,下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经本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省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无需办理已许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注销登记和重新申请;如需增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审批程序申请。
  四、做好定期培训考核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形式、培训单位和考核成绩等情况,并保存相关培训证书和考核资料。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培训、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完善相关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做好负责行政许可相关科室间沟通协调,确保审批工作的优化落实到位。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卫健委联系。联系人:王修锦(妇幼处),电话:0591-87852602;林世丹(医政处),电话:0591-87812113。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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