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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8-11-09 10:25

闽卫监督函〔2018〕86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经研究,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重要意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于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范围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范围主要有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共七类19种公共场所。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审批材料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办理审批的法律依据;
  2.获得批准应当达到的条件、标准,以及所需的前置审批手续等法定要求;
  3.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当场提交的材料;
  4.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事后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应当就如下内容作出承诺:
  1.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2.从事的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作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
  5.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操作程序
  (一)告知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时,一次性告知前述应当告知的内容,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
  (二)承诺
  申请人了解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后,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前述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期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一)申请人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或3个月内未自行到服务窗口补齐相关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对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文书,依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所需材料要求,并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等向社会公示,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落实落地。
  (二)各地要优化服务,认真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指导服务。
  (三)各地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及时总结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加快推进部门职能深刻转变。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鉴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时间紧迫,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立即通知所属县(市、区)如期推进该项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延续、变更等参照告知承诺的要求执行。各地应当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报送省卫健委。联系人:吴晶文,联系电话:0591—87862105。
  附件:1.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流程
     2.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