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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8-11-08 10:20

闽卫督函〔2018〕22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其中,卫生健康部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列为“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事项。为进一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在改革时间紧、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安排部署,提高思想认识,精心部署推进,倒排时间表,全面落实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的各项要求。要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明确推进时间和实施事项。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已经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各地要对照标准,明确任务,在2018年11月10日前落实好各项任务。要积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同时,要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保障,对于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监督、医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及时针对管理措施、管理流程的调整,开展政策讲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同时,对于改革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及时推广复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处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12113;监督处王军,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
  附件: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试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