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政法函〔2018〕529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宁德卫生计生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2018年第2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州信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1台;同意福建省福州市儿童医院等单位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台(详见附件)。其中厦门州信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福州施尔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福州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为新设立医疗机构,上述3家医疗机构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内完成设备购置并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已注册执业在该医院的相应大型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根据国家推广国产设备配置应用的要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
附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汇总表(2018年2季度)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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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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