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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 2022-08-05 20:11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省于2005年起实行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16年将两项制度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2017年针对脱贫攻坚实际出台了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42号文件的同时,融合了我省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医保扶贫政策,将我省脱贫攻坚期间出台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政策待遇。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一是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三是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包括:1.救助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2.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3.救助限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四是实施倾斜救助。由各统筹区对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相关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
  (四)不断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一是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二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持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落细。
  相关链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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