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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 2018-12-28 14:4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再生育和收养服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优待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怀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十八项的具体措施,为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随着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更加彰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于子女死亡、伤残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扶助关怀。为此,我省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工作意见》。
  二、主要内容
  《工作意见》重点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主要内容包括: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保险、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力度、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双岗”联系人制度、探索实行监护人制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慰藉工作、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十个方面。
  三、主要特点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从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二)加大特殊家庭保障力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三)提高特殊家庭服务水平。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同时,对特殊家庭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
  (四)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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