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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福建 发布时间 : 2017-12-08 17:29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全面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调整疫苗采购模式和配送方式,加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整体上持续、稳定开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尚未核定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开展第二类疫苗宣传推广及接种服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等。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讨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并吸收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上旬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影响当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落实与完善修订后的《条例》,细化第二类疫苗采购、储运、使用管理的流程与措施,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化解《条例》实施后各地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和预防接种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健全保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疫苗流通管理。按照《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做好疫苗采购,保障疫苗供应,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人员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三是健全保障制度。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标准,由省医保办负责核定。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完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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