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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4-02-09 15:50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安全底线,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二、范围期限
  《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适用于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在我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分为总则、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互联网诊疗记录监管、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互联网诊疗患者管理、互联网诊疗责任追究、附则等10章,共有条款52条,制度框架基本采用其上位法《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试行)》)相同框架,内容则在《监管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属地化监管和实际操作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如下:
  (一)总则部分包括《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中遵循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医疗机构监管部分提出运用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实现全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公示执业许可、人员执业注册等相关信息;强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人员监管部分结合我省互联网卫生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优势,明确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以及卫生监督、卫生信用等系统对接,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
  (四)业务监管部分对开方、用药、处方流转等相关要求做进一步明确,便于监管实际操作以及医疗机构对照执行。
  (五)互联网诊疗记录监管部分,针对互联网诊疗的特殊性,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全程留痕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可追溯,同时明确了病历信息质控和保管的单位。
  (六)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对医疗机构、卫健行政部门、质控中心的职责分别做了规定,并强调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七)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部分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接入监管平台、数据采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了报告-分析-反馈-整改的监管流程。
  (八)互联网诊疗患者管理部分对患者和接诊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
  (九)互联网诊疗责任追究部分遵循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审慎包容原则,按照违法行为及造成后果轻重程度区分不同处理方式。
  (十)附则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效期。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规〔2024〕3号)
       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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