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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4-02-06 16:21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健委起草了《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由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十一条,对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本规定中医药代表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
  (二)对于医疗机构应建立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医药代表如何登记预约开展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对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开展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的罚则。
  (四)再次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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