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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2-07-11 17:10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分为7章38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出要求。在国家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互认项目、互认条件要求以及需重新检查的条件。
  (一)总则部分。明确《实施方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检查检验结果的定义、适用机构范围及互认原则。
  (二)组织管理部分。明确各级卫健部门互认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互认工作职责要求,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三)互认规则部分。融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中的互认条件和项目,明确了开展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条件,提出了互认范围、互认标识要求、可以重新检查的7项具体情况及告知要求。
  (四)质量控制部分。对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提出质量控制管理要求。
  (五)支持保障部分。明确医疗检查检验服务费用的收费条件及绩效考核评定要求。要求医疗保障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
  (六)监督管理部分。要求各级卫健部门对互认工作开展监测、考核及监督检查。明确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责任。
  相关链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90号)
       《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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