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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0-01-23 11:20
  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把强化示范引领作为提高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决定把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作为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0〕5号)要求,省卫健委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3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是2020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属新增托位,原有机构存量托位不得列入试点范围;
  (二)实行普惠性收费。按照面向社会招生、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的要求,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三)托育机构按照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进行。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是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产或租赁的方式建设的托育机构,由单位自身组织经营或与民营专业机构合作经营,也可委托民营专业机构单独组织经营。民办公助是指民营机构承诺实行普惠收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办法;
  (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按照国家发改委、卫健委联合下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开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
  (五)关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为民办实事项目试点单位托位最低不得少于80个,上不封顶,但财政补助最高为120个托位。省级财政为一次补助,试点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三、推动落实
  《试点通知》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明确了卫健部门为主办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为协办单位,要求各级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广泛动员各方资源扩大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为大力发展我省普惠性托幼服务奠定基础,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试点结束后,省卫健委将联合发改委、财政厅对所有试点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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