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函〔201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要求,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我委组织编写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家队伍,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评价指南要求,开展自评,查找不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机构管理,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情况和评价指南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报送我委基层司。
附件:1.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3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解读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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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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