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二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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