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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评估和资质证书副本换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2-05-27 10:24

省职控中心,在闽注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的要求,近期拟开展在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评估、资质证书副本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有效期内的在闽注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提交资料
  需换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以下两类提交材料:
  (一)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表;
  2.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有效期内);
  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标明校准或检定日期);
  5.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二)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由新发布标准(方法)代替的,在提交上述5项资料的基础上,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的程序;
  2.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每项检测方法规范出具了至少1份检测报告;
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省卫健委提交承诺书。
  三、其他事项
  (一)省卫健委负责组织专家集中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法及能力等资料进行评估(包括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所申请项目是否相适应、劳动关系核查)。
  (二)请在闽注册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职控中心。检测能力增项的按正常渠道申报,不与本次检测能力评估资质证书副本换发交叉进行。
  (三)评估结束后,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将评估结果连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审定表》(含项目参数)、《卫生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省卫健委。
  (四)参加评估的专家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如存在应回避情节的,应主动报告自觉回避。
  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许争鸣,0591-87855459
  省职控中心联系人:庄向,0591-83727642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