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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做好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09-30 17:19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委、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秋季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秋季是学校食源性疾病高发的重要敏感时期,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闽市监餐〔2020〕177号)精神,统筹研究部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毫不松懈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排查风险隐患,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自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查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全面履行学校食品安全负责制、学校负责人陪餐制、用餐信息公开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等制度。二是查食堂管理情况,是否做好食堂清洁、通风、消毒,对食品处理区内的设施设备、工用具、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三是查从业人员健康管控情况,食堂所有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体检证明,落实晨检制度,按要求穿戴工服、发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设施。四是全面检查原材料进货查验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索证索票及外观查验,做到所有原料来源可追溯。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解决时限。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校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周边的小超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使用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做到全覆盖。加大对未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供应各类学校的面包、糕点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以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等学生消费量大的预包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力度。各地要依法严惩重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严禁加工使用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办。
    四、强化协作配合。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查联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近3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要开展联合督查。各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开展学校联合抽查时,应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
    五、推进社会共治。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食品经营者疫情防控、食育教育、食品安全及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安全的饮食习惯和反对食物浪费的良好习惯。各地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创建学校健康(营养)食堂试点,指导学校优化膳食结构,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和亚健康问题。各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明厨亮灶”改造工作,推进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活动,方便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校园食品安全。同时推进“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水平。
请各地将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于10月13日前分别向上级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