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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http://www.nhc.gov.cn/sps/s7891/202302/e23e906d5bb94fdcb54cc775b3468ca4.shtml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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