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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 : 2023-02-14 10:34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城管局,平潭交建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41号),全面系统加强城市供水工作,推动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现将《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2023212

 

  

 

 

福建省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以来,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作为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任务、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问题来抓,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巩固城市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优质的饮用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34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市县饮用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7%以上。2023-2025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50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100万吨/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供水设施升级改造

1升级改造水厂工艺。各地要充分考量城镇人口规模和经济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城区水厂规模、布局,构建环状管网布局,强化水厂互补,提高城区应急调度能力。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有序实施升级改造。重点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鼓励使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技术,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能力。(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2加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等,确保建设质量。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管道,应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推进供水管道等设施普查,建立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供水设施信息底图。进一步提升供水管网管理水平,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满足用户的水量、水压、水质要求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持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2025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5%以内。(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3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摸清设施规模、供水方式、位置、年限、服务人口、清洗消毒频率、养护主体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鼓励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浊度等在线水质监测设备,统筹布局建设消毒设施。对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应加快实施更新改造,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探索在建筑小区、楼宇的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进一步理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卫健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

(二)提高城市供水应急和安全防范能力

1完善应急水源或双水源建设。加快水资源配置规划实施,积极推进新水源建设。水源规划建设论证时,要对枯水年流量及供水保证率严格论证,确保在枯水期的水量需求。加大江河水的保护利用,加强取水设施维护管理,保留应急取水能力,形成水库水、江河水多水源多重保障的供水格局,提升水资源调配、供水保障和防御水旱灾害能力。(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2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强化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水库精细化调度,研究制定不同气象和水资源条件下的水库调配方案,在可能发生旱情时,以保障供水为主。(省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供水设施安全防范。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根据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有关要求,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及其重点部位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与单位:卫健委)

(三)提高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1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水质卫生监测,有效监测城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水质情况,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制度,相互通报水质监测结果,依职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共同促进城市供水水质。(牵头单位:省卫健委,参与单位:省住建厅)

2加强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规定的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当处理规模大于10万立方米/日时,应提高化验室等级。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明确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的要求,定期检测城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3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根据《福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各地要规范使用系统,加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供水水质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扩大水质在线监测覆盖范围,新改扩建水厂项目必须安装出厂水在线监测设备,合理布局管网水监测点位,推动向管网末梢、二次供水设施延伸。新建在线监测设备采集到的水质数据要同步传输到省级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

1推进供水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对供水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城市供水企业应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等,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公开收费目录清单、便民服务事项工作程序和服务承诺、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出厂水管网水水质信息、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内容。(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2清理规范行业收费。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布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省住建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供水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趟、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基本落实,做到办事更省时,服务更到位。(省住建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落实落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理与运行机制等进行中长期统筹并制定实施计划。各级供水、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供水水质抽样检查、供水规范化管理和供水企业安全运行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持续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城市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管控制度,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行维护,保障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住建厅、发改委、卫健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合理水价调控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5年时,应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促进供水企业生产经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价格部门要定期开展水价执行情况督促指导,落实水价调控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三)建立督导考核机制

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通过运行评估、水质抽样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将供水水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二次供水管理等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政府考核内容。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落实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水箱常态化清洗消毒制度。各地要依托供水行业协会等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企业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省住建厅、发改委、卫健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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